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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办理程序
 一、设立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首先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然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条件完成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筹建工作。

    三、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公安机关的审核程序是“三级审核”,即“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程式是: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程序

 市、县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受理“网吧”经营者的申请

所在地派出所对“网吧”经营、管理人员身份和场所所用房屋使用权及安全性进行审核

 县(市、区)以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市、县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网络安全审核

 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颁发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获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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