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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需具备条件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不得设包厢或包房,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
  (三)距离中小学校门前不得少于200米,不在居民宿舍楼内和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的地点。
  (四)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设施设备。
  (五)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六)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八)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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